该案件披露于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11日至10月2日,唐某在其父亲位于唐山市开平区上村东新庄的院内私接线路窃取国家电力资源,窃电运行放置在该院倒座西屋的四台比特币矿机,案发前已出售部分比特币,非法获利6500元。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核算,唐某窃电电量17277.6千瓦时,价值8984.35元。
唐某于2018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6日退还窃电款8984.35元。在案件审理中,唐某亲属主动退款非法所得6500元。
法院认为,唐某私接线路窃取国家电力资源用于比特币矿机运转,窃电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的亲属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及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唐某窃电用比特币矿机四台、稳压器一台、一部,予以没收;唐某退赔窃电款8984.35元,退还给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某退还的非法所得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